Google不願配合消保法 臺北市政府開罰100萬

撰文/Remi
2011/06/27發表,已被閱讀11,932次

臺北市政府於2011年6月27日表示,網路巨擘Google於27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,給予消費者購買之手機應用軟體七日的鑑賞期,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,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,臺北市政府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,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。臺北市政府消保官表示,第二階段罰則可能為罰鍰,基於消費者權益考量,市政府不希望影響Android軟體市集營運。

Google拒絕提供Apps 7日消費者鑑賞期

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表示,依據消保法「郵購買賣」,廠商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,但是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,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,因此市政府限期Google於6月23日之前改善。Google在6月24日央請市政府暫不開罰,表示將於6月27日提出最終決定,然而Google在27日透過律師代表到市府,以及美方人員致電,明確回覆拒絕遵守消保法七日內退費之規定,並將停止銷售付費App。臺北市政府決定依循消費者保護法對Google罰鍰台幣100萬元,限令Google於7月1日前提出改善方案。

Google停止銷售Android Market上的付費Apps,對於臺灣市場消費者與各家擁抱Android平臺的廠商,如HTC、Samsung、LG...等等,有可能帶來廣泛的負面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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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購買Apps亦受消保法保障

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,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,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,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。在市場現況中,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,消費者的退費權利並未受到完整保障,因此從去年開始,臺北市政府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,必須保障網路消費者七日猶豫期的規定,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辦理。

此次向蘋果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宣導,蘋果接受市府的規範,只有Google無視法律的規定,市府無法接受。葉主委指出,手機銷售平台業者在軟體出售後,透過手機的連線更新可查知軟體是否仍在於使用者的手機上,不會發生消費者退費後繼續使用軟體的問題,既然在技術面蘋果的APP Store不造成困擾,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。

Google下一步行動 限期7月1日

消保官陳主任表示,Google將於6月30日派人直接來台溝通,屆時市府將視Google的立場,決定是否二度開罰。Android作業系統自問市以來,即在智慧型手機市場快速發展,而2011年Computex中更可見各大廠商推出搭載Android系統的平板電腦,此回Google停止銷售付費App的做法,有可能對消費者需求產生負面衝擊,若未來無正面解決之道,iOS在臺灣智慧型手機市場分配可能再無對手。

據消保官表示,假使市政府進行二度開罰,將可依消保法第58條提出新台幣6到150萬元罰鍰,關於第二波罰則是否可能會影響到Android軟體市集在臺營運,消保官表示出於消費者利益考量,這是市政府最不樂見的狀況。由法規面與市政府的立場觀之,Android平台使用者現今尚無須擔心手機成為孤兒,然而局面是否能正向發展,仍待Google於7月1日前提出的答案決定。